133-6132-8881(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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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判決
經審理,法院判決:1.張某承擔60%責任,杜某承擔40%責任;2.張某賠償杜某21萬余元。
(圖源網絡 侵刪)
1.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須擔責張某在提供海上運輸服務過程中,未能對乘客進行有效的管理,任由杜某在甲板上隨意就坐,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杜某受傷,張某應當對杜某的受傷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杜某自行承擔40%的過錯責任。因杜某某遭受人身損害產生醫療費195852.41元、伙食補助費9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8394.6元、護理費12958元、鑒定費2080元、財產保全保函費800元,合計361985.01元。張某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杜某某各項損失共217191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